不是登记车主驾车发生事故 车辆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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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0  编辑:车主指南

一、不是登记车主驾车发生事故

赵某某驾驶小车与直行的由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赵某某的哥哥赵哥某,但该车自购买之日起一直由赵某某使用,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二、车辆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对于车主赵哥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意见认为,赵某某驾车肇事致人受伤,其为直接侵权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赵哥某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对车辆具有妥善管理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其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直接关系,故赵哥某应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认为,赵哥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赵哥某作为车主,其未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赵哥某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将车辆交与其弟弟赵某某使用,该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赵哥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的依据。由于在本次事故中车辆驾驶人赵某某具有相应驾驶资格,所驾驶的车辆也不存在安全隐患,故赵哥某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赵哥某对其所有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保险赔偿救济,故赵哥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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