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违章横穿马路 为避让行人撞车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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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3  编辑:车主指南

一、行人违章横穿马路

行人违章横穿马路,公交司机紧急刹车摔断乘客腕骨。2月25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开庭调解了这起因紧急避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行人刘云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林医疗费1800元。公交司机曾群因紧急避险措施得当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司机曾群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压横穿公路的刘云,属于紧急避险,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承担责任。张林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即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的刘云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法律宣讲,刘云同意赔偿张林1800元,三方最终握手言和。

二、为避让行人撞车由谁赔偿?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特点在于,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能保存其中一个权益的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而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的正当目的。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不能构成紧急避险。二是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对于已经过去的或者尚未发生的危险,当事人不能实施紧急避险。三是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如果有其他办法可以阻止险情的发生或者防止危险造成损害,也不能实施紧急避险。四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要保护的权益。损害权益的大小一般可按价值比较,当发生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的比较时,人身权益大于任何财产权益,不能为了保护财产权益而损害人身权益。

紧急避险发生后,对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损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上述规定,是处理紧急避险案件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审理紧急避险民事案件时,要首先确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构成紧急避险的,按照《民法通则》和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处理,不能构成紧急避险的,则应按照侵权案件处理。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时,不仅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和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还应适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根据具体案情,合法合理地确定引起险情发生的人、避险人和受益人的民事责任,以合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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