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养路费什么时候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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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改委、交通部、监察部、审计署五个部门联合发通知,明确取消六项公路收费的具体政策。养路费取消的主要内容是:1、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全国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之前收的燃油附加费改成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怎么收由海南自己定;2、之前交通征费部门提前收的2009年费用,或者因为政策原因需要退的费用,必须全额退还。中央部分的费用由交通部下属部门退,地方部分按各省办法退。出租车公司向司机收的“份子钱”或管理费如果包含了这些费用,必须相应减少;3、征费部门要继续做好2008年12月的收费工作,该收的要收到位,欠缴漏缴的也要追回来。这些收入要按财政规定全部上交国库或财政专户。2009年以后追缴欠费时,可以继续用2008年的财政票据;4、各地要逐步取消政府还贷的二级公路(包括二级公路上的桥和隧道)的通行费。确定要取消的收费站点,要及时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