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年限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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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年限规定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车用8年,中型的用10年,大型的用12年;
2、租赁客车用15年;
3、小型教练车用10年,中型教练车用12年,大型教练车用15年;
4、公交客车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客车用10年,大、中型营运客车用15年;
6、专用校车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轿车除外)用20年;
8、三轮车和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用9年,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及微型货车用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用10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全挂牵引车)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用车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用车用30年;
10、全挂车和危险品运输半挂车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用20年,其他半挂车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用12年,其他摩托车用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