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证审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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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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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证审验规定如下:

1。校车车驾驶人应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到交管所接受审验;

2。交管部门每个月对于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进行通报。

校车驾驶证审验规定依旧是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就是持有校车资格证的司机需要每年年审,由于校车属于特种车辆,对于安全系数要求非常高,部分城市需要一年两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计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法律依据由《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第九十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九十二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