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不能调节有哪些情况,调解的结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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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9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中不能调节有哪些情况

在交通事故中不是所有的情形都适合调节的。有时候采用调节的方法可能会对本身有不利的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4、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采用调节的方法或许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如果发生以上的几种情况,那么最好不要采用调节的方法。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结果有哪些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责任认定;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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