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急刹车致乘客摔死,相关的责任由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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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8  编辑:车主指南

一、公交急刹车致乘客摔死

2014年11月,王某搭乘公交打算去逛公园,王某坐在紧挨后门的靠窗座位,不料司机遇红灯急刹车,王某因惯性从座位冲出,头部直撞公交下车台阶,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王某被急送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一个月后死亡。王某亲属在公交公司拒赔后,便将公司诉至法庭,请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合计679970元。公交公司辩称,司机在红绿灯路口提前采取刹车措施,不存在紧急刹车的情形,且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意外事故,司机和王某均无责任。意外事故中公交公司不存在过错,司机及时送王某到医院抢救,公交公司垫付了129405.5元,已尽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的责任由谁负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安全地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司机遇事急刹车致乘客跌伤死亡,且死亡不是由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公交公司若无证据证明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则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机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其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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