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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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这么规定:县一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的交通部门负责管本地区的公路事务;不过,对于国道、省道的具体管理监督职责,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政府来定。乡镇一级的政府则负责自己辖区内的乡道建设维护。另外,县一级交通部门可以把公路行政管理的工作交给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来执行。
以下是公路法的具体内容介绍:
1、各级地方政府得想办法保护好公路。县一级的交通部门得认真履职,依法做好公路保护,还要多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提升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确保公路保持好、安全又畅通;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破坏、随便移动或者涂改公路附属设施。这里说的附属设施包括为了保护养护公路、保障安全通行而设置的各种设备和建筑,比如防护栏、排水系统、养护站、监控摄像头、收费站这些;
3、县一级交通部门用贷款或者集资建的收费公路,收费期限得按“收费还贷”的原则来定,具体由各省市政府根据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来确定。